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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警力下沉”理念源自第四次警务改革,与欧美“警力无增长改善论”相契合。2003年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》首次提出警力向一线实战倾斜。之后,中央和公安会议持续聚焦于公安基层建设,不断探索与实践警力下沉方法。2023年公安部印发《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(2023-2025年)》进一步要求市县警力向派出所下沉、派出所警力向社区前置,落实派出所和社区民警警力配置“两个40%以上”,并鼓励市辖区公安分局推行“两个50%以上”。自警力下沉工作实施以来,已取得了显著成果,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,对警务改革形成一定阻力。
实践中浙商配资,各地普遍采用下派方式,机关部分警力被下派到基层,达到要求或期限后返回原单位。像广西柳州分局,每年将约40名机关科室警力分4期下派至基层所队,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学习,考核合格方可调回,不合格则延期三个月再考,下调警力的人事与级别待遇均保持不变。也有地区实施前置性调任再分配,机关部分警力完全调离原单位,换岗至基层所队,例如北京自2017年推行“两队一室”建设,为基层所队补充警力13118人。还有地区实行新警入基层长态制度化,规定新警入职直接进入基层所队,如山东滨州分局自2017年起,让新招录民警和新接收军转干部统一到派出所工作3年。
部分地方“警力下沉”流于形式,忽视基层真实状态,出现“大”而不“强”问题。一些单位出现“人浮于事”现象,干部和民警奉行“不贪不占不管不干”的“四不主义”,尤其临近退休者更求稳避事,把“不出事”当政绩,不作为、不敢为。也有下沉虚化、加职为实的情况,社区或驻村民警常年不见踪影,警务室形同虚设,个别人把基层任职视为“镀金跳板”,只为履历增色。一些地区变通上级指示,虽出台《为公安派出所减负10项措施》,但名义减负、实际负担不减,线上指示与调研频繁,民警任务依旧繁重。有的仅以拍照留痕、发材料敷衍任务,甚至为展示成绩而滥用自媒体宣传,背离了警力下沉的初衷。
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下派警力以量敷衍,派非实战警力到基层,还有的为应付考核,考核后借故召回,甚至将下沉作为“惩罚”手段,流放业绩不佳或犯错民警。警力下沉旨在让警力回归、民警扎根基层,而非玩数字游戏。这种“非正式转移警力”模式弊端明显,一方面机关未精简机构、转变职能就下派警力,致自身运行不畅,剩余警力无心优化管理与治安维护;另一方面,下派时间短、机制未健全,接收单位只能让机关民警做简单辅助工作。此外,派出所后勤保障不足,还出现花钱安排住宿、征用私家车等情况,甚至出现部分派出所婉拒下沉警力,此举既耽误机关民警时间,又损耗接收单位资源。
公安机关实行“条块结合、以块为主”的领导体制,上级负责业务指导,而人事、待遇和组织关系则受地方政府领导。公安具有工作性质特殊、承担武装维稳和执法任务,以及队伍庞大、占地方公务员35%至50%的特点,但在“三定”过程中并未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性,仍按其他职能部门模式设岗定职,尤其在领导职务和职级待遇方面配置不足。以县级公安局为例,具有400-500人规模仍属正科单位,享受科级待遇者最多占到5%。随着推进警力下沉,一线城市派出所民辅警人数可达上百人,有的高速交警大队甚至超过2000人,但机构级别偏低、职能配置不足的“大基层、低级别”会让公安工作处处掣肘。
推进警力下沉,符合世界警务发展趋势与我国治安实际,需作为长期战略稳步推进。为此,要合理提升基层所队行政级别和民警待遇浙商配资,落实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,畅通晋升通道,强化激励;可考虑警察单列编制以解决基层级别和编制难题。同时,科学精简机构,通过大部制改革优化机关结构,保障基层警力扎根实战,并将基层工作实效纳入考核奖惩,动态调整警力。针对形式主义,要常态化开展思想教育,提升民警政治站位,严肃处理不良作风,落实责任清单与倒查机制。确保基层警力下沉能切实增强队伍战斗力与执行力,避免出现形式化、虚职闲位等问题,真正发挥警力下沉的实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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